第二章 團的組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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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組織起來的統一整體。團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則是:
(一)團員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
(二)團的全國領導機關,是團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產生的中央委員會。地方各級團的領導機關,是同級團的代表大會和它產生的團的委員會,團的各級委員會向同級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三)團的各級領導機關,除它們派出的代表機關外,都由選舉產生。
(四)團的各級領導機關應當經常聽取并認真處理下級組織和團員的意見;團的下級組織既要向上級組織請示、報告工作,又要獨立負責地解決自己職責范圍內的問題。團的各級組織要使團員對團內事務有更多的了解和參與。
(五)團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
第十三條 團的各級委員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適當的工作部門。團的縣級以上各級委員會可以派出代表機關。
在團的各級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同級黨的組織和上級團的組織認為有必要時,經過共同研究,取得一致意見,可以調動或指派團組織的負責人。
第十四條 團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和委員會的產生,要體現選舉人的意志。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候選人的產生要廣泛發揚民主,候選人名單要充分醞釀討論。可以直接采用候選人數多于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選舉,也可以采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后進行等額正式選舉。選舉人有了解候選人情況、要求改變候選人、不選任何一個候選人和另選他人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
團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中的專職團干部調離團的崗位,其委員或候補委員的職務自行卸免。委員缺額由候補委員按得票多少依次遞補,卸免和遞補須經全會確認。
第十五條 團的縣級和縣級以上委員會在必要時可以召集代表會議,討論和決定需要由代表大會解決的重大問題。代表會議可以增選委員會的部分成員。增選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數額,不得超過該級代表大會選出的委員和候補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代表會議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召集代表會議的委員會決定。
第十六條 有關全團性的工作,由團的中央委員會作出決定,統一部署。
各級團組織的報刊和其他宣傳工具,必須宣傳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宣傳團的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與工作任務,反映青年的意見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