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團的地方和軍隊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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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團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省轄市、自治州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
團的縣(市、旗)、自治縣、市轄區(qū)代表大會每三年舉行一次。
團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由同級團的委員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經(jīng)同級黨的委員會和團的上級委員會批準,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二十一條 團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查和批準同級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和決定本地區(qū)團的工作任務和有關重要事項;
(三)選舉同級委員會;
(四)選舉出席上一級團的代表大會的代表。團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zhí)行上級團組織的指示和同級團的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地方團的工作,定期向上級團的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二條 團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各該級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團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由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在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行使委員會的職權。
團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組成,必須經(jīng)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團的委員會批準。
第二十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團的工作,是軍隊和武警部隊政治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團的組織在本單位黨組織和政治機關的領導下,根據(jù)團的章程和軍隊有關規(guī)定進行工作,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負責管理。